为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把好“入口”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示的对象与范围:公示的对象为拟于近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在的单位。
二、公示的内容: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以及奖惩情况等;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以及预备期间奖惩情况等。
公示中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公布公示的起止日期及受理意见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名称、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
三、公示的时间和期限: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之前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应在党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发展对象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期限均为7天。
四、公示的方法和形式: 公示要使用校党委确定的统一的格式,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填写和公布。意见的收集和对反映问题的调查,一般也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的公布方式要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和有利于群众监督、便于群众参与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在必须采用公示栏公示的前提下,还可利用会议、局域网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发展党员公示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所属的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不同时期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加盖党组织印章,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受理意见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公示之日起,利用意见箱、公示电话等,广泛收集和受理党员、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均可通过电话、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对公示对象的政治素质、现实表现、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问题向受理意见的党组织反映。
4、调查核实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登记制度,安排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期限结束一周内,由受理意见的党组织负责对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署(报)真实单位、姓名的意见,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反映人;对没有反映实质性问题的匿名信件、电话等,可视情况酌情处理;对虽属匿名信件、电话,但提供有可靠线索和依据的问题应进行核实。受理意见的党组织对公示情况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校党委汇报,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派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和问题。
5、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发展或转正,并向全体党员予以公布。
六、公示制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对组织考核、党内监督的有效补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让群众了解、认识公示制,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公示制实施过程中,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七、对在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织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偏听偏信,坚持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对公示对象做到客观公正。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