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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

平顶山学院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共青团组织建设,规范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的重要途径,是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二章 被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年龄在18-28周岁,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

第八条 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党团知识学习。

2、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力。

3、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带头作用,成绩良好。

4、无任何违纪行为,群众基础好。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显著。

第三章 推荐的基本步骤

第九条 “推优”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申请入党且团校培训合格的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第二部: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条 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程序是: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酝酿评议,提出拟推荐团员名单;交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表决;团支部委员会议根据团员大会表决情况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推荐意见,填写《平顶山学院推荐优秀团员做入党积极分子审批表》;由团总支审批并报团委备案,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各团总支、团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登记造册,建立考查档案,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注意发挥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作用。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评议,并把考察评议结果作为下一步“推优”的根据。

第十二条 推荐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程序是: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符合党组织考察期限要求的团员情况;全体团员进行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团员大会表决情况初步确定推荐发展对象,填写《平顶山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批表》;报团总支复核,经校团委审批后,由团委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委员由团总支负责推荐。

第四章 “推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的职责:根据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指导全校“推优”工作。

第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责: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导本单位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团委职责:根据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规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推优”工作,定期听取团总支“推优”工作汇报,指导团总支的“推优”工作。

第十七条 团总支职责:积极开展各种适宜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加强团员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定期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推优”工作情况,对推优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定意见,建立推荐对象档案。

第十八条 团支部职责搞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建立“推优”对象档案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定期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及时召开支委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相应手续,协助党组织做好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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