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整改工作的通知》(平学院组文〔2016〕2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整改工作第二阶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一)计入收缴基数工资项目。岗位工资(A),薪级工资(B),保留补贴(C),校内绩效(D),个人收入所得税、公积金、医保扣除之和(E)。
(二)收缴基数(F)。同一年度月收缴基数以当年1月份的工资收入情况为依据计算,计算公式:F=A+B+C+D-E。
(三)收缴标准。每月收缴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收缴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收缴基数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收缴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收缴基数的2%。
二、收缴方式与收缴整改时间安排
(一)党费收缴方式。党费由各党总支、机关各支部负责收缴。
(二)整改时间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2008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党费收缴整改的计算审核工作,2016年11月上旬完成党费收缴的整改工作。
三、几点说明
(一)党费补缴明细表(附件1)中的“基础工资”指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绩效工资”指工资收入中的补发款岗位津贴(直接使用,不乘系数);“保留补贴”指工资收入中的保留补贴;“税等扣除”指工资收入中的所有税收、公积金、医保扣除的金额之和。
(二)工资收入中只有总收入,没有详细分类的党员,以总收入为收缴基数进行计算。
(三)离退休党员党费经党委研究同意,不再补缴。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要求完成党费收缴的计算和整改工作。
(二)认真负责。各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党费补缴明细表,每6个月填写一张表。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1.doc